浙大网新: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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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实施内部
      审计,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会和董
      事会决议,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会成
      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
      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因内部审计项目需要,可借
      调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临时审计项目组,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
        的干涉,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内部
        审计,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时,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认为与内部
        审计部门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时,亦可书面要求该内
        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在审计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
       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
       审计通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
       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做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
       确,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
       馈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
       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在
       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公
       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做好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
        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
       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将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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