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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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
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重大事项进程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
易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
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
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
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
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
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
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同。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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