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蜻蜓: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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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
诉处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合法合规、及时有效地解
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
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与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
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
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统筹协调,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的投
诉处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资
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董事会办公室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
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
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
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
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投资者可以通过
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
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
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投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
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
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当
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
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要
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
投资者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
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
制度。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
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
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
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
年。
  第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或其他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
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
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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