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
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信息披
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下列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以上(一)至(四)项人员指定的信息联络人;
(六)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
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处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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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三)公司拟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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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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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
的,适用该条规定;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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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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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的,也应及时报告;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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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为内部的信息披露报告
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未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未经授权并培训,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或员工均
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
向重要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并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联络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直接责任人。
联络人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
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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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收集重大信息,并在获悉重大信
息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地将重大信息按照本章的规定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的当天(不超
过当日的 24 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应遵循以下程序:
拟内部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审阅确认后,由联络人将相
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确认。如第一责
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董事会秘书,并书面签收。
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董事
会秘书应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
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
息出现本制度所规定需报告的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
文件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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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
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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