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万
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出具如下审查意见:
衡慧先生、梅学奎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36 个月内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徐晖先生、温松英女士、汪衡慧先生、梅学奎先生为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