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药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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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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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出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化工路 118 号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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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名,均为截
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1,693,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3,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81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38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721,8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74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2,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13%;反对 269,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1,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27%;反对 28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2,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35%;反对 279,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60,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7672%;反对 261,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40,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19%;反对 279,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37,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95%;反对 282,8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8,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57%;反对 264,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0,4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596%;反对 271,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62,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90%;反对 259,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52,3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11%;反对 269,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62,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91%;反对 26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7,162,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691%;反对 260,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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