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6 0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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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 6 号八方电气(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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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七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
此前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
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 6 号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当天网络
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 名,代表股份数共
计 136,850,1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28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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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七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效决议。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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