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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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章程》《深圳市美好创亿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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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
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 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实施、收回、转让需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就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董事)
或股东会(股东)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
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中心和证券事务部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事先批准或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本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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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总经理应建立健全关于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
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
总经理提出。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
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
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如需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则总经理上报公司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会决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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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按照批准对外投资的
程序重新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
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定期与证券事务部核对证券投资资
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
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
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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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四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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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
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
定的程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
完善。
第三十八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
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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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
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进行修
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自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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