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2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2801号陕
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晓林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7人,代表股份41,383,01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13人,代表股份40,478,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05%。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4人,代表股份90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85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5人,代表股份904,78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4人,代表股份90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854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会议,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谢晓林、吴杰、谢晓锋、张德柱、黄继林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2,0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334%。
谢晓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2,0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328%。
吴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1,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6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谢晓锋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103%。
张德柱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1,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6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108%。
黄继林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牛晓峰先生、王鹏先生、王满仓先生为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451,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牛晓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01,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3,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王鹏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55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王满仓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41,295,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5%;
反对15,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72,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16,83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09,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5%;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5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1,3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09,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5%;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5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1,3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09,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5%;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5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1,3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09,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5%;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5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1,3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09,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25%;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58,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1,3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18,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0%;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4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9,8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18,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30%;
反对 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1%;弃权 4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39,8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1,318,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0%;
反对 14,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弃权 4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 意 840,63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8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陈晓昀律师、王志恒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