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青岛信环汇坤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 5 号 8 幢 217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 5 号 8 幢 217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全筑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青岛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环汇坤 指 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本报告书 指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王建郡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有的全筑股份 68,500,000 股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本
的 5.20%)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王建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 5 号 8 幢 217 室
法定代表人 胡佳宾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26J00R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5 日
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5%
湖北和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30%
主要股东
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3%
上海允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2%
经营期限 2018 年 11 月 5 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里 5 号 8 幢 217 室
通讯方式 010-8448847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代表信环汇坤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王建郡持有的
全筑股份 68,500,000 股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本的 5.20%。
(二)信环汇坤信息
名称 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观山路 276 号 1 号楼海科创业中心 D
注册地址
座 508-6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管理人
出资额 人民币 19,8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EUNYEFX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经营范围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25 年 8 月 22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观山路 276 号 1 号楼海科创业中心 D
通讯地址
座 508-606 室
普通合伙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0.2519%
有限合伙人:丽水晟坤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1234%
有限合伙人:广州鸿德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0.0756%
合伙人情况
有限合伙人:上海安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5264%
有限合伙人:窦文扬 2.5189%
有限合伙人:林楠 0.5038%
基金备案编号 【SBFB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和地区的永久
居留权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法
胡佳宾 定代表人、信环汇坤 男 中国 中国 否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
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
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次权
益变动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前述股份在前述承诺不减
持期限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
述承诺执行。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约定王
建郡将其所持上市公司 68,5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20%)以协议
转让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信环汇坤 0 0 68,500,000 5.20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青岛信环汇坤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王建郡
(二) 股份转让
乙方将其持有的全筑股份 68,5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
本的 5.20%)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
所有权、提案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全筑股份章程规定的公
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甲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毕后,甲方
将持有 68,500,000 股全筑股份股份,占全筑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 5.20%。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甲
方的证券账户之日),如全筑股份进行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
为,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甲方,本次股份转
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如有),甲方无需就前述事项支付任何对价。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
交割完成日起从乙方转由甲方享有和承担。
(三) 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 2.63 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 1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现金
利润分配由甲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应调
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调整前的股份转让价款-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向乙
方就标的股份分配的税前现金红利总额。
(四)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
甲方书面豁免,甲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决条件事项已满足的
认可)为实施前提:
(1)交易文件已由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
的情形;
(3)乙方在交易文件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交易文件所含的应由乙方于股份转让
价款支付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均已得到履行;
(4)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任何法律或政府命
令会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股份转让;
(5)不存在针对乙方及/或其关联方的、已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可能发生的与
交易文件项下的责任或义务的履行相关的诉求,并且有证据表明该等诉求可能会
限制交易文件所拟议之交易、或对该等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该
等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上市公司未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
且没有证据表明可能会发生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乙方及上市公司均已按照适用法律之规定履行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需
履行的各项披露义务和通知义务(如有);
(8)乙方向甲方出具付款先决条件满足的说明函且经甲方确认。
(1)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合计为 18,015,500
元(大写:壹仟捌佰零壹万伍仟伍佰元整)。
(2)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自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甲方应
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60%,合计为 108,093,000 元(大写:
壹亿零捌佰零玖万叁仟元整)。
(3)第三期转让价款支付:在甲方付款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乙
方将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银
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合计为 54,046,500 元(大写:伍仟肆佰零肆
万陆仟伍佰元整)。
(五) 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函申请文件。
(六)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安排
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和乙
方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的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双方需
配合准备并按照前述时间提交应由其各自负责准备的申请文件。
(七)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起成立并生效。
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乙方有权先行扣除违约金后,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返回甲方
剩余款项;若乙方逾期返还的,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
付逾期返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利。
(八) 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则对迟延支付的当期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支付超
过 20 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
额的 20%的违约金,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部分股份转让价款,应支付的违约金中
扣除等于已支付款项对应的金额。
(1)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完成标的股份
过户登记申请及过户手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总额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完成任一手续超过 2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求乙
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承诺
和保证或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和责任,对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商业利益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并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的,则甲方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并要
求乙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3)在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若因乙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签署后
终止本次股份转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20%支付违约金。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其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
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继续履行本协议。
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完成登记公司过户登记,导致本次股份转让终止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特别条款
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将基于“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与乙方开
展深度合作,且谋求更长远、更广阔发展的商业生态考虑,拟在产业链协同、新
业务培育、资本运作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协助上
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
甲方承诺,在交割完成日起的 12 个月内,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
股份转让取得的标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前述承诺。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王建郡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
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
利限制情形。
六、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
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登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代表“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海 全筑 控股 集团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上海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 603030
信寰 私募 基金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注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西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代表“青岛信环汇
册地 里 5 号 8 幢 217 室
坤股 权投 资合 伙企
业(有限合伙)”)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变 化 □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否为上 市公司实 际 是 □ 否 √
第一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股票种类:不适用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数量:0 股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数量:68,500,000 股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持股比例:5.20%
例 变动数量:68,500,000 股
变动比例:5.2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是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计划,若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
是 □ 否 √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不适用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不适用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代表“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寰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青岛信环汇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2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