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5 证券简称:安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6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补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会并做出决议,选举高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
表董事高芳女士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刘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
构的调整,刘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
上述职务后,刘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是否继续在上 是否存在未
原定任期 具体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履行完毕的
到期日 职务
股子公司任职 公开承诺
非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基建
刘勇 审计委员会 结构的调 是 部总 是
月 15 日 月4日
委员 整 监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勇先生的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其辞职报告将在公司改选出新的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后生效,在改选出的新任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刘
勇先生将继续履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
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勇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 0.7325%的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辞职后,刘勇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开承
诺。刘勇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刘勇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
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修订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芳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为止,可连选连任。
高芳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
当选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仍为 7 名,其中兼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
工代表董事高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补选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彭建华先生、赵明昕先生、
高芳女士。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保持不
变。
特此公告。
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高芳女士简历
高芳,女,198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 年
年 8 月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担任本公司监事;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销售管
理部经理;2023 年 7 月至今担任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
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芳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东莞市易指通实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 0.0732%的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