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青海竞帆律鹏务所
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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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青 海 竞 帆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130号青海银行18楼 邮编:810000
电话:0971=8587800 电子邮箱:jfsjⅢytd0163。co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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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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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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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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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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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O25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青竞律(非诉)字第(3388)号
致: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正平路
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
萍、严海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
|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https://www.sse.coⅢ.cn)’刊载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介上的正平路桥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
■■
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
区五四西路67号10楼会议室。
公司董事会巳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式 |
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53
■■
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世
生先生主持’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问°本次股东大会巳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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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
日
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持
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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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明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843人
(包括现场出席16人、网络投票827人),代表股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关于聘请公司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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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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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司2025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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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表决情况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265’874’748股’同意股份数为265’053’627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2%;反对股
份数为527’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85%;弃权股份数为293’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太烘律章贝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 式四份’
后生效°
、
阅
甜草创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平路桥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丂 青 签字律师;
负
-雾纽上_
魁暑鬼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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