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淼转债”可选择回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
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富淼转债”可选择回售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具体核查意见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江苏
富 淼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22]2757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45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人民币 964.08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035.92 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3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
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富淼转债”回售情况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富淼科技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富淼转
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会议同意终
止“富淼转债”募投项目之一“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配套 7,600 方/天污水处理
改扩建”中的子项目“张家港市飞翔医药产业园新建配套 3,600 方/天污水处理项
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 2,270.83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包含募集资金
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富淼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富淼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富淼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
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满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三)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富淼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为 0.60%,
计算天数为 281 天(202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利息为
三、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富淼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富淼转债”
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8029”,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5 年 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
(四)回售价格:100.46 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富淼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5 年 10
月 10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四、回售期间的交易
“富淼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富
淼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
易日后“富淼转债”将停止交易。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富淼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
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淼转债”可选择回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福祥 刘 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