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5 1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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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新疆
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
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
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
为其任职结束后 2 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他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
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的
相关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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