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5 1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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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
公司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
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派出机构问询;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制度对一般舆情和重大
舆情进行妥当处置,如有必要,督促董事会和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披
露或澄清;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相关规定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
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
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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