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5 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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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68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近日
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再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普
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宁华旗源”)存在服务合同纠纷,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
告支付服务款项本金人民币6,315.96万元及利息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法院
追加邓辉斌作为被告并请求其对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向公司支付的服务款
项本金6,315.96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一审相关情况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简
称“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长
方集团服务款项6,315.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付);
   (2)驳回原告长方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4-103)。
   (二)二审相关情况
   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
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邓辉斌对深圳华旗源欠付长方集团的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深圳华旗源、普宁华
旗源、邓辉斌承担。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书》(简
称“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37)。
     (三)裁定再审相关情况
     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监3号《民事裁定
书》,关于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华旗源及邓辉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52民再9号《民事
判决书》。鉴于原一、二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与处理
不当,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52民终272号民事判决及广
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邓辉斌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4)粤528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辉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华旗
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
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2.5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案件再审诉讼过程中,已对本案件连带责任人邓辉斌的个人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包括其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位于深圳福田区的房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
施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追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涉及的6,315.96万元服务款项以前会计年度已全额
计提坏账准备。鉴于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及该案件的执行结果、债务人及保证
人最终偿付款项数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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