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法律意见书
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在指
定媒体发布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
号公司 B1 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资
料,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起止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理人共 422 名,代表股份 772,689,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129%。对
于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许继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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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1 比例(%)2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中的“比例”
,是指所对应票数(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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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