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法字(2025)第【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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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淼科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同律法字(2025)第【14】号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方式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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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江苏省张家港
市凤凰镇中山路 26 号富淼科技总部大楼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钱鑫先生主持。经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等相
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681,98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4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59,438,3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共 计 243,67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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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66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0%;反对股数 14,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4%;弃权股数 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667,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0%;反对股数 14,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4%;弃权股数 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66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58%;反对股数 13,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33%;弃权股数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652,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509%;反对股数 2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9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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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
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