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圣: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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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5-055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董事会。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105,331,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2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893,67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3%。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73,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57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3%。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893,6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6,800,48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4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6,420,9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7%。
   该子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420,9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9%。
   该子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420,1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9%。
   该子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 106,340,9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199%;
反对 5,092,17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74 %;弃权
份总数的 1.5827%。
   该子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372,7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97%。
  该子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先生、聂东先生见证,其出具的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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