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九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中天精装、上市公
指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收购人、信息披露
指 东阳城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义务人、东阳城同
东阳国资办 指 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中天荣健 指 宿迁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乔荣健、出让方 指 宿迁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议》,东阳城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乔荣健持有的中天荣
本次权益变动、本 健55.7613%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东阳城同将取得中
指
次交易 天荣健的控制权,通过中天荣健实际可支配上市公司
国资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东阳国资办
《详式权益变动报
指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持
指 2023年12月16日至2025年6月13日
续督导期
本财务顾问、财务
指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
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声 明
将所持中天荣健55.7613%的股权转让给东阳城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阳
城同持有中天荣健55.7613%的股权,并通过控股中天荣健形成实际可支配的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为29.06%,最终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东阳国资办。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东阳城同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3年12月16日上市公
司公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12个月内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
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向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安排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
下属平台东阳城同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乔荣健签署<关于宿迁市中
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决议;
业(有限合伙)与乔荣健签署关于宿迁市中天荣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的批复》,同意本次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间接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出让方将所持中天荣健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天荣健55.7613%的股权,并通过
控股中天荣健形成实际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为29.06%,最终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东阳国资办。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告》《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转股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乔荣健、天人和一、
顺其自然)》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天安表决权放弃)》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
或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的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认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安排的承诺函>的公告》。
成工商变更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和条件,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为一次交
易分两次交割。2023 年,乔荣健向东阳城同转让中天荣健 31.8636%的股权
(“第一次交割”),并于2024年向东阳城同转让中天荣健23.8977%的股权
(“第二次交割”)。
中天荣健已在宿迁市宿城区行政审批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取《营业执
照》,本次交易的第一次交割已完成。
商变更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中天荣
健通知,中天荣健已在宿迁市宿城区行政审批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取
《营业执照》,本次交易的第二次交割完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成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中天荣健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关于对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及乔荣健、张安、毛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5〕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
〔2025〕第20号)。
《警示函》主要内容为:“2020年至2023年期间,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
公司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具体如下:未设置募集资金理财专
用账户,将闲置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个别募投项目超额使用募
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
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乔荣健、时任总经理张安、时任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毛爱军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乔荣健、张安、毛爱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如下:
承诺方 相关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中天荣健的股
东阳城同
权,不减持上市公司中天精装的股份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东阳城同
函》《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明确具体的
计划。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发挥自身国资背景、
资金优势、产业优势,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持续发展,同时对上市公司
产业结构的优化、新业务新产业的培育和尝试提供支持与赋能,但目前尚不存
在明确具体的计划安排。若未来12个月内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重大调
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依托实际控制人东阳
国资办的资源整合优势,以科睿斯半导体科技(东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睿斯”)项目为先进封装关键切入点涉入半导体行业。为完善产业布局,
上市公司参与联合设立东阳中经芯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经芯玑”),并通过该企业进行了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远见智
存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科睿斯项目等对外投资。上市公司通过整合半导体
ABF载板、先进封装、HBM设计制造等业务资源,逐步打造在半导体领域的核
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这些举措是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的关键步骤,旨在打造第
二增长曲线。
根据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当前处于业务转型的过程中,
主营业务为装修装饰业的批量精装修业务,同时积极布局和开展创新业务。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创新业务涉及半导体封测设备相关业务、AI
集成服务相关业务等,2025年1-6月产生的收入较少、对公司经营业绩尚未构成
重要影响。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举措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
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而形成的其他明确具体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形成明确具体的计划,亦没有形成明确具体的上市公司拟购买
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12个月内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1)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4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出售资产的议
案》:为盘活低效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聚焦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拟
出售盘活部分闲置不动产资产。公司拟出售公司持有的房屋等相关资产,出售
资产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车位等,拟出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
元,上述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出售资产金额,实际出售金额应在出售总额度
内,以公司实际成交的出售金额为准,具体出售金额将根据各资产所在地理位
置的市场行情公允价格来合理确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出售资
产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谈判、签署相应协议、办理转让手续等)。
上述额度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本次对外出售资产拟采取在市场寻找意向交易方、公开挂牌等方式
进行,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要求和交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拟对外出售资产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2024年7月22日、2024年8月5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
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中天精艺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精艺”)分别开展以下对外投资:
①受让深圳市华育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经大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经大有”)分别持有的深圳天经地义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经地义”)49%、2%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中天精艺
合计持有天经地义51%的股权;
②受让天经地义、苏州伟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深圳经天伟地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经天伟地”)48.50%、12.1261%的
财产份额,交易完成后,中天精艺合计持有经天伟地60.6261%的财产份额;
③受让深圳中经大有持有的东阳市中经科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经地义、深圳中经大有为公司关联方。交易形成与上述关联方共同对外
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间接持有科睿斯33.3784%的股权,
公司对科睿斯不构成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交易完成后将对本次投资形成的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8月22日、9月6日、11月6日披露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完成相关工商登记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00)。
(3)2024年12月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并增资的议案》: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理顺管理
架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公司受让广东元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持有的顺瑜(深圳)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现为深圳中天精锐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顺瑜建筑”)100%的股权,在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对顺
瑜建筑进行增资,将顺瑜建筑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万元增加至人民币3,000万
元,同时对顺瑜建筑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主要人员等进行变
更。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并增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并增资事项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
(4)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
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天精艺拟以货币资金出
资的方式与东阳市畅文国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畅文”)、海
南中经大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中经大有”)、云虎(海南)
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虎科技”)、为盛于斯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虞城县虞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中
经芯玑。中经芯玑出资额为11.51亿元,其中中天精艺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资
金认缴出资2亿元,认缴金额占中经芯玑认缴出资总额的17.38%。东阳畅文、海
南中经大有及云虎科技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形成与上述关联方共同对外投
资,属于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19)、《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完成工商注
册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5)2025年1月13日、2025年1月24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出
售部分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出售其持有的部分资产,出售资产性质包括:
通过以房抵款方式取得的住宅、公寓、商铺、车位等,以及其他日常经营活动
所使用的车辆或低值易耗品等,拟出售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且单笔交易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前述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出售资产金额,实际
出售金额应在出售总额度内,以公司实际成交的出售金额为准,具体出售金额
将根据各资产所在地理位置的市场行情公允价格来合理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出售资产事项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谈判、签署相应协议、办理转让手续等)。上述额度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拟对外出售资产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未来
合作的计划或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在未来12个月内会根据《股权转
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
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股权转让协
议》的主要内容”之“(五)交割后的权利与义务”之“4、特别约定”之
“(3)公司治理”。除上述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情形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暂无其他调整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届
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生因其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郭年明先生辞去上
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司非独立董事毛爱军女士已于2024年6月17日申请辞去公
司董事职务,于2024年7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全
资子公司深圳中天精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职务。毛爱军女士辞去前述职务后,
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改选部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改选部分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乔荣健先
生、张安先生不变。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新增提名楼峻虎先生、
王新杰先生、陶阿萍女士、杜晨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独立董事罗鑫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辞去
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郜树智先
生不变。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新增提名舒杰敏先生、伍安媛女
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改选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公司监事吴华秀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监
事职务,其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监事郭年明先生已因
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详见公司已于2024年5月25
日披露的《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的公告》)。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培录先生、
潘宇欣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长,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楼峻虎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于2024年7月11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楼峻虎先生);聘任王新杰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创新业务开拓及管理;同意改聘张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原业务管理,公司将在《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人制度文件调整后
聘任张安先生任公司联席总经理;聘任李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陶阿
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
会届满。
《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经理的议案》,同意改聘张安先生为公司联席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原业务管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届满。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陶阿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相关管理事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届满之日止。
告》,董事会收到董事杜晨鹏先生的书面辞职函,杜晨鹏先生因其个人原因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
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郑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郑波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到原董事会秘书李丽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李丽女士因个人原因离任董事会秘
书职务,离任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公司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
任陈文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
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于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王建华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建华女士因个人
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
代表审议,同意选举黄永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除上述人员变更外,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
程》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草案。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
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29)。
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
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43)。
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5)。
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增
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
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公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修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
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明确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根据
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
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
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今后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
影响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明确计划。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
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总结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截至2025年6月13日,本财务
顾问关于东阳城同收购中天精装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东阳城同不存在违反其承
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