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对每一个董事人选逐个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其他董事的任期保持一致。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职工代表董
事任期届满前经召开会议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表决与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事项时,该董事
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 1
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
束后 2 年,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1 名、独立董
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融资借款、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一)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融
资借款等交易的权限为: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50%(含 10%,不含 50%);
产的 10%-50%(含 1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
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50%(含 1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50%(含 1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不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权限规定的,董
事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
(二)董事会办理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专门意见。
上述重大事项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短信平台、微信平
台、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
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签署日期。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章 董事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事项有关联
关系而需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七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
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决议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在表决
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
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
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