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5-077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2 日(周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13 名,代表股份 216,371,6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213,948,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57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2,423,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5 人,代表股份 2,423,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239%。
(3)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79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713%;反对 1,4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4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43%;反对 1,4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6749%;弃权 1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870,5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62%;反对 1,3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22,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541%;反对 1,3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088%;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4,724,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88%;反对 1,3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76,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32%;反对 1,3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854%;弃权 3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814%。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4,713,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36%;反对 1,5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5,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710%;反对 1,5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383%;弃权 13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60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21%;反对 1,6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3,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39%;反对 1,60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491%;弃权 16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685,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06%;反对 1,5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36,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032%;反对 1,59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930%;弃权 9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王文豪、周良。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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