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 3 页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 4—5 页
四、附件…………………………………………………………第 6—1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6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7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第 8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 9—10 页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5〕16331 号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荆科技公司)管理层
编制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2-2024 年度以及 2025 年 1-6
月)及其附注(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拓荆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拓荆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拓荆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
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拓荆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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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拓荆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拓荆科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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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项 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损益 -48,025.29 29,369.68 -58,870.45
使用权资产处置损益 70,213.28 6,917.65
小 计 22,187.99 29,369.68 -51,952.80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款项性质 金额 列报项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4,180,046.85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33,186,746.42 其他收益
小 计 47,366,793.27
款项性质 金额 列报项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7,302,645.89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25,698,414.92 其他收益
小 计 143,001,060.81
款项性质 金额 列报项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144,062.62 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小 计 328,898,4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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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6331 号后附件之用,证明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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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6331 号后附件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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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本复印件仅供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6331 号后附件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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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6331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缪志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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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6331 号报告后附之
用,证明赵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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