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 日照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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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
               — 1 —
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
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
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 2 —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
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
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
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
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3 —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
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
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
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
               — 4 —
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
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
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
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
               — 5 —
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
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
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
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
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 6 —
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
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
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性;
               — 7 —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
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
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 8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
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
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
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 9 —
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
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
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
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
性。
                — 10 —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
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11 —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
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
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
                — 12 —
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
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
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和现
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
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13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
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
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
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
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14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
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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