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通信: 纵横通信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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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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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上市规则》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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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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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
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
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十一
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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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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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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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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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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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审议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前款
第(一)项内容。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通过通讯(含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具体意见、代理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独立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分
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所审议事项;
  (四)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
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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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
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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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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