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将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将持续和完整披露该事项,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
信息,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节 公司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
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在条件尚不具备
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
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
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将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将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尽
快通过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一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或工作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五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具体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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