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ST 东通 公告编号:2025-089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0 号)(以下简称《告
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19 年至 2022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 0142025025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1)。公司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黄永军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5]1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永军、徐少璞、李忱、李鹏、齐红、李宁、
陈忠国: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及欺诈发行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方通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
假记载
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
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虚增收入
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2.29%、13.25%、14.54%、17.68%;2019 年至 2022 年分别
虚增利润 5,222.79 万元、5,877.42 万元、7,948.22 万元、12,369.20 万元,分
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 年 11 月 15 日,东方
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 年 6
月 7 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
数为 106,024,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199,999,992 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
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
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
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
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
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 2019 年至 2022 年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欺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泰策科技
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
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
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 2019 年 9 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 年 12 月至
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东方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
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2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22,0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 1,40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三、对徐少璞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2,9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65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95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7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
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 年修订,
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黄永军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载、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第 10.5.2 条第一款第(六)
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
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
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
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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