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者合
理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规定,并
结合《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利
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
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
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
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
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建设项
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
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
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
体用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
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按照本规划第三条的相
关规定及届时现行的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亦同。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