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致: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振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公司在会
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案内
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等事项。2025 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亚振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博物馆一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了会议通
知,单独持股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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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部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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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
和结果。在审议前述部分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相
关议案的表决。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
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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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