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科纳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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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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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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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朝前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旻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均为截至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4,087,42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5.56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3,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3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
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4,595,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46%;反对 33,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1,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07%;反对 33,18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4%;弃权 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表决结果:同意 224,605,7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89%;反对 21,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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