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高(宜宾)律民非诉法意函第 136 号
致: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彭燚、高琳懿(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
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本次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了《大西洋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议案名称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
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釆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
场会议及投票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14 点 00 分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
区丹阳街 1 号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如期进行。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在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布了会议通知。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15 人,代表股份
数为 322,739,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556%。
(二)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其中独立董事出席 3 人),
其中董事杨井国先生、王虎先生、李子扬先生、连利仙女士、张怀岭
先生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董事会秘书曹铭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以上人员均具备出
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晓柏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5日,与本次会议召开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
关规定。
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存在回避表
决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釆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的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三)本次会议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
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四)本次会议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 并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321,472,44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6072%;反对股数 1,206,600 股;弃权股数 60,900 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072 %同意,审
议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 21,918,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332%;反对
股数 1,206,600 股;弃权股数 60,900 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