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威集团: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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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507-4 号
致: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威集成电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行权、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行权、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行权、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行权、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了《关于<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制定<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为授予日,
授予 2,126 名激励对象 12,280,000 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 78.97 元/份。关联
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
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激励对象由 2,126 人调整为 2,079 人,授予的数量由 12,280,000 份相应调
整为 12,270,600 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
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 78.97 元/份调整为 78.83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
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行
           《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鉴于公司有 10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86,944 份股票
期权;且由于公司 2023 年未能 100%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同意注
销 1,97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对应批次行权条件的部分股票期权
规定,为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1,978 名激励对象办理 3,523,001 份股票
期权相关行权事宜。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
于公司实施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公司对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 78.83 元/份调整为 78.63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
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对
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于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于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第二个行
权期行权条件的 1,831 名激励对象办理 3,859,246 份股票期权相关行权事宜;鉴
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14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注销
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529,800 份股票期权。关联董事对上述
议案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行权事宜
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907 号),公司 2024 年实现半导体
设计业务收入 216.60 亿元,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为 100%。
均为 B 以上,因此,本次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目标已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行权条件。
   三、 本次注销事宜
   鉴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47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其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相关激励条件,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
效;公司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本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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