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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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本制度适用于下述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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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
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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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等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上述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且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三)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经过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四)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五)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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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六)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执
行。
(七)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八)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4)利润总
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述
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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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定无需披露的除外。
(九)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
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
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十) 业务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后,公司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指标和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十一)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2)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金额;如确
认影响金额不可行,应详细说明不可行的原因;
(3)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
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可能性
及时间。
第十条 临时报告
(一) 公司发生《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
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
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4)公司出现
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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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
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19)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者应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在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
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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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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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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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八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
息披露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信
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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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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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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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披露管理,并根据需要
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组织报告
编制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接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
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三) 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及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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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各相关部门发生触及《上市规则》的披露事项时,应立即报告给
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审批程序、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续如有相关进展,也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进展或变化情
况;
(三) 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应当对照上交所有关业务规则,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
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和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保存。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它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法律责任;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
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或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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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承担法律责任;
(四)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
司董事会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启动问责程序,依据公司问责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监管部门、上交所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处分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交所。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各控股子公司)
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
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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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