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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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首席执行官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
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首席执行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总裁或副总裁代行首席执
行官职责。
第四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 名,总裁 1 名,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首席执行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
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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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于任期
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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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的权限
第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与日常经营相关交易的,仍适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等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首席执行官进
行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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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下;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
项(但关联担保和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外,且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首席执行官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该项关联
交易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 决定公司中国境内外办事处、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决定变更办事
处、分公司名称,决定办事处、分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决定
及变更办理办事处、分公司登记备案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办事处、分公司运营中
的其他未决事项进行处理和授权;
(十一) 决定变更子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向子
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外的子公司运
营中的其他未决事项进行处理和授权;
(十二)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决定《公司章程》《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
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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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
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股东会要求列席股东会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行使职权时不得
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
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
知情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首席执行官可以向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部门负责人书面形式授权。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首席执行官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首席执行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的
认为首席执行官在代表公司行事的情况下,首席执行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二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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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以上条款
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公
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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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制度,由首席执行官主持,讨论
《公司章程》《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汇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首席执行官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临时会
议。
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首席执行官根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决议事项需全体出席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列席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在报告工作时,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董事会提出要求时,首席执行
官应在接到通知 5 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首席执行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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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不
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首席执行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相关制度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
(二)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时;
(三) 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抗
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 首席执行官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 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负有个人
责任时;
(五) 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六) 出现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六章 首席执行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的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首席执行官、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徇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经董事会决议,可给予
下列处罚:
(一) 限制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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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免除其现行职务;
(三) 对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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