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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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证券代码:688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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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与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董事角色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议案十五:《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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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股
东会会议须知。
  一、股东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
理签到登记手续,并按股东会通知的相关要求,出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相
关身份证明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
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
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经身份验证符合参会股东身份资格后,方可出席股东会。会议开始后,由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
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
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
每项提案下设的“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该项表决为弃权。请
股东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收票。会议按照股东会的通
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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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
应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及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口
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同时要求发言时,
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
应围绕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一位股东发言
不超过2次,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或姓名及所
持股份总数。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
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
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1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为计票人,1名股东代
表、1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结果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表决结果上签字。
  九、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
  十、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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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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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
  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
  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公司发行H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
  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议案九:《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与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董事角色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H股并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议案十四:《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
  议案十五:《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十六:《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十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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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布局需要,提升公司国际品牌知名度,增强公
司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
(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宜将在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及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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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
                 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在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拟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股份(H股),均为普通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H股
并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
本市场状况、境内外监管部门批准/备案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和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资者(QIBs)进行的发售;及/或(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
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
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加以确定。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要求的最低发行比例、最低流通比例规定的前提下,结合
公司自身资金需求及未来业务发展的资本需求,本次发行的H股股数不超过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5%(超额配售权行使前),董事会届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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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承销商不超过前述H股发行股数的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最终发行数量、发
行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
则、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备案及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
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
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国
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与香港公开发售的香港公众投资者、参与
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依据境内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QDII)及境内经批准的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的整体利益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及
市场认购等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结合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公司所处
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和簿记结果,由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
及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配发给认购者的股份数目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
目决定。配发基准会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
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指定(或获豁免)比例分摊。
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
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
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规定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
“回拨”机制(如适用),公司也可以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发售时的
具体规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回拨”机制的豁免(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
(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
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及总体
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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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的时间、订单的额度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
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在国际配售分配中,在满足“回拨”机制的前提下(如适用),将优先考虑
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H股并上市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
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刊发正式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的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
的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预计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筹资成本中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公司境
内外律师费用、承销商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
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背景调查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
市费用、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一)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保
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承销团成员(包括全球
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公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承销商境
内律师、承销商境外律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
财经公关公司、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股股份登记处、数据合规律师、物业评
估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
关委托协议、聘任函或合同。
  (二)中介机构选聘方式,鉴于H股发行并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须具备香
港联交所认可的相关资质,公司将通过竞争性磋商、议价采购等合法合规的方式
选聘中介机构。
  由于本议案所涉及的本次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提交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核准,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申请工作
顺利进行,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整
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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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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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所得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全球范围内的
品牌及产品营销推广、提升研发综合能力及产品品类扩张、补充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
企业用途。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之后,如出现本次募集资金不足项目资金需求部分的情况,公
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此外,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
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
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
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
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具体
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为准。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成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在取得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
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及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正式刊
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关于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
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如果公司已
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对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与
行使超额配售权期限届满(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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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兼顾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前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适用)后,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
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H股
并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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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基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根据《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草案)》《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
“《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同意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并同意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
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
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
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
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
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
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司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
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草
案)》中(如适用)。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
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章程(草案)》
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实施后,公司现行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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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效。
  具体《公司章程(草案)》及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详见附件。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3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的《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极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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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八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需要,公司对如下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形成草
案:
     上述修订的内部治理制度(详见附件)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此之前,上述原有制度将继续适用。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3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草案)》。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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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九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与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工作需要,公司拟聘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次发
行H股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协商确定聘任事宜。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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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
         关于增选独立董事并确定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的公司治理结构,拟增选独立董事及确
定各董事角色,具体如下: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提名黄环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公司结合所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拟确定该独立董事
津贴为9.6万元人民币/年。
  为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之目的,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董事会确认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钟波、肖适
  非执行董事:罗昌军
  独立非执行董事:许楠、廖伟智、黄环宇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
  独立董事黄环宇简历:黄环宇,男,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6年至今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环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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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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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一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发行 H 股并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工作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及董事会的授权,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与
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
H股并上市的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
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
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募集资金使用及投向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
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费用;
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的其他公
告;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宜向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二)必要且适当地起草、修改、定稿、签署、递交及刊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
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本),下同)、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及其
他申报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包括签订盈利预测及现金流备忘录);起
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整体协调人聘用协议(如适用)、资本市场中介人
协议(如适用)、香港承销协议、国际承销协议、关连/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
协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顾问协议、投资协议(包括基石投资协议、战略投
资协议)、保密协议、股份过户处协议、收款银行协议、定价协议、公司秘书委任协
议、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如境内外律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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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顾问、印刷商、公关公司、审计师、内控顾问等))、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合同)、招股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正式通告等)或其他需
要向保荐人和/或承销商、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出具的其他承诺、
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
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及文件,并视需要加盖公司公
章;聘任、解除或更换联席公司秘书、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
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及根据《公
司条例》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授权代表;聘请保荐人、承销团
成员(包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
等)、财务顾问、合规顾问、背调机构、商标律师、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
评估师、印刷商、公关公司、收款银行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代表公司与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及香港联交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
及/或授权;确认及批准豁免申请函(包括相关电子表格);通过及签署电子表格、承
诺函、验证笔记、授权书以及责任书,决定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费用、发布正
式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大量印刷招股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
红鲱鱼招股书、国际发售通函等)以及申请表格(如适用);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
及A股信披网站(如需)上传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包括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
调人委任公告(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等);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
以及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本公司公章;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
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办理香港联
交所电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的申请、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
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确定账户授权使用人
并接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完成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
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投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
险,办理购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
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
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
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向香港中央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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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签署、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
确认和授权;如有基石投资人,批准基石投资人的加入并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
如需)与基石投资人有关的协议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项;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授权代表
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或其
他监管机构出具承诺、确认以及授权等,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事项。
  (三)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方案,起草、修改、签署(包
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执行、完成并向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
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
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或个人安排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
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或回复(书面或口头)或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并
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或同意等手续,代表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作出有关承诺、声明、确认及/或
授权;并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行为及事项。
  (四)在不限制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
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签署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以
下简称“A1表格”)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表格、清单等的
形式与内容(包括所附在A1表格的承诺)(包括在有需要时重新提交A1表格),及
批准香港上市费用的缴纳,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提出豁
免申请,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
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该表格文件时:
香港证监会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承
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本
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义务在任何时候遵守当时有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
一切要求;并特此确认,公司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遵守所有适用的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已通知本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其有义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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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义务;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本公司向交易所提交或促使其他方代表本公司提交予香
港联交所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并特此确认,
A1表格中的所有信息以及随本申请表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
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b)如果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预期就上市申请进行聆讯审批的日期前,因
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呈交的A1表格或上市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在重大方
面不准确完备,且具误导或欺诈成分,公司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开始交易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37)
条要求的声明(F表格);
  (d)于适当时间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35)至9.11(39)条的规定
向香港联交所呈交文件;
  (e)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和第7条的规定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所有经公司或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含A1表格及所有附随文
件);
  (2)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述、
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不时指定;及
同意除事先或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而香港联交所
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另外,公司须承诺为完成香港联交所可能要求
的上述授权,以香港联交所为受益人,签署任何其他所需文件。
  (五)起草、修改、批准、签署上市申请及批准、签署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
的其他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A1表格(上市申请表
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随附附录、表格和清单)的形式
和内容,其中包括代表公司向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资本市场中介人、香港联交所、
香港证监会及/或中国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与A1表格相关的文件,并
对A1表格及其相关的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批准、签署及核证验证笔记及责任书
等备查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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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就本次发行与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呈交A1表格及
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H股
并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
就其对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和/或其授权
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
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
  (六)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
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
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等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
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
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在本次发
行H股并上市前和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毕后依法在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等(包括但不限于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前述文
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批准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
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和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
关各方和包括保荐人在内的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核证、通过
和签署招股说明书、申请表格(如适用)等将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公司注册处呈交的
文件及公开展示文件等,并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如需)。
  (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政
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
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
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
资金的用途(如适用))。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公司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
版的披露为准。
  (九)办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项下所要求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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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对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十一)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
的全部事务,签署(包括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及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本次
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法律文件作出修改、调整或补充并批准相关事项。
  (十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包括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监
管机关递交及收取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秘书,
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公司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代理(如需)的
相关文件等),并办理有关签署文件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及必要或合宜的其他事
宜。
  (十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6部,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一家非香港公司(包括授权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
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
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设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及确认非香港公司授权人士,
并批准和签署为上述目的需要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的文件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
宜,以及委托代理人接受相关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十四)上述批准的权利应包括在其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
  (十五)在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已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
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并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
的其他事务。
  (十六)以上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
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境外上市的备案、批准文件,则本授权有效期自动延
长至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权期限届满(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二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以及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本次变更不会导
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
前后对比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
     (分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日用家电       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家电零
     零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        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
     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       (分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作服       布;广告设计、代理;技术进出口;电子
     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电子       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
     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
     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
     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       用杂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
     用杂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       造(分支机构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造(分支机构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       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
     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        营);平面设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
     营);平面设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       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用电器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经营类电子商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经营类电子商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
     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许可证件为准)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二、根据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支       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机构经营);软件开发;日用家电零售;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家电零售;
     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       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
     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       (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
     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       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
     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        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
     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
     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       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
     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       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分
     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分       支机构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
     支机构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平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平       面设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
     面设计;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       子商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互联
  子商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       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
  文化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互联       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准)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本次
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2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三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员工持股计划的灵活性和实施效率,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权益分配方式的相关表述由原来的“择机出售相应的
标的股票”调整为“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及/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9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本议案
已于2025年9月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审议和表决。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四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同步修订并拟定了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9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本
议案已于2025年9月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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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五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
发展,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9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议案已于
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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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六
       关于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根据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9 月 9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议案已于
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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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十七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持股计划,并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
划或协议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
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
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3)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4)本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及购买股票的锁定
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
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
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于2025年9月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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