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3 0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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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本条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具有约
束力,并必须共同遵守。
              第二章       控股股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自身
治理机构的优势,不得干预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
行使代表自身的决策意愿,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干预或影响公司,不得
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
设置批准程序。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
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
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
料。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
移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
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
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
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
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及其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内部
机构与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独立依法
开展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原《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条
例》同时废止。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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