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选;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形的;
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含控股公司)
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高
质量经营和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