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依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
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类业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 的 交易 活 动 。 本 制 度 所 述 衍 生 品交 易 是 指 期 货交 易 以 外 的 , 以 互 换 合
约 、 远期 合 约 和 非 标 准 化 期 权 合 约及 其 组 合 为 交易 标 的 的 交 易 活 动 。 期
货 和 衍生 品 的 基 础 资 产 既 可 以 是 证券 、 指 数 、 利率 、 汇 率 、 货 币 、 商 品
等 标 的 ,也可 以 是上述 标的 的组 合。
第三 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
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
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
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公司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规模、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应超过现货库存及订单量;期货
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时间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
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
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公司董事
长任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是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十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套期保值的市场
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二)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
员”,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公司采购部、财
务部及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管理员只有在取得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的书面
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平
仓指令人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套期管理员应立
即报告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出现风险时,公司董事长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及应采取得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
档备案,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
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
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原《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远期结汇管理制度》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