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
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
者确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 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总数 1%
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
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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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以及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本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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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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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少于”不包括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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