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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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公
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
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
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
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相关协议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当详细了解相关原
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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