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9:1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15 点 3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王浚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
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
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15: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 , 9:30-11:30 ,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170,617,02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3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1,21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4.46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9 人,代表股份 9,405,5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
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70,605,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505,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9%。
  表决情况:同意 170,385,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9,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28%。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2,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4,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2,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2,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4,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2,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表决情况:同意 170,595,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2%。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0,595,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2%。
  表决情况:同意 170,595,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2%。
  表决情况:同意 170,374,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2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31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号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 2 号、第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陈   杰 ________________
                         王浚曦 ________________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无锡振华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