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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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5-07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
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
议案》
关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股东
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一)测算假设及前提
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
准。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生重大变化。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23.17 万元。假设:2025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损益的预测净利润在 2024 年度基础上按照下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
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
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期末总股本(万股)                     40,000.10        40,109.98      52,033.10
情形 1: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较 2024 年度收窄 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11,223.17        -8,978.54      -8,978.54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8            -0.22          -0.22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28            -0.22          -0.22
(元/股)
情形 2: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较 2024 年度不变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11,223.17       -11,223.17     -11,223.17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8            -0.28          -0.27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28            -0.28          -0.27
(元/股)
情形 3: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较 2024 年度扩大 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11,223.17      -13,467.81      -13,467.81
       项目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28    -0.34    -0.33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28    -0.34    -0.33
(元/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
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
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鉴于公司 2024 年度处于亏损状态,2025
年 1-3 月、4-6 月已连续实现单季度盈利,因此,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及上述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但是,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
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
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
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的
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详见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
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深耕于 3D 视觉感知技术领域,专注于 3D 视觉感知产品的设计、研发、生
产和销售,是国内专业的 3D 视觉感知产品供应商,3D 视觉感知技术处于应用发展
初期,公司依托 3D 视觉感知一体化科研生产能力和创新平台,不断孵化、拓展新的
  本次募投项目“机器人 AI 视觉与空间感知技术研发平台项目”与“AI 视觉传感
器与智能硬件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是公司为顺应 3D 视觉感知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响
应下游客户日益多元化的产品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布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
步深化 3D 视觉感知技术发展,巩固公司在全球 3D 视觉感知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提
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同时,持续扩大公司在消费级应用设备及 3D 视觉感知
产品的量产能力和供给规模,进一步推动 3D 视觉感知技术在智能机器人、消费电子
等领域的产业化应用和智能化升级,满足公司全球化业务发展需求。未来,公司将继
续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为契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进一步完善公司在 3D 视觉感知技术领域的业务版图。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技术团队实力雄厚,集聚多位海内外尖端人才,打造了一支由芯片、算法、
光学、软件、机电设计等专业背景人才组成的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队伍,多年来持
续探索 3D 视觉感知技术前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截至 2025 年 6 月
才 8 名;研发人员共 335 名,其中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占比达 30.75%;此外,公司创
始人黄源浩博士是国家级人才计划专家和国际知名光学测量专家,曾先后在 4 个海外
科研机构从事光学测量相关的博士后研究,是国内 3D 视觉感知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强大的人才团队将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公司把握 2D 视觉向 3D 视觉跃迁的时代契机,专注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构
建了“全栈式技术研发能力+全领域技术路线布局”的 3D 视觉感知技术体系。公司
通过“深度+广度”双向驱动,对技术进行可持续布局与战略储备,打造了 3D 视觉
感知一体化科研生产能力和创新平台,实现了 3D 视觉感知技术的全面协同发展。公
司全面布局六大主流 3D 视觉感知技术,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
  全球 3D 视觉感知市场近年来刚刚兴起,公司凭借出色的产品研发能力、百万级
的产品量产保障及快速的服务响应能力,成为全球 3D 视觉传感器重要供应商之一,
并在产业链方面形成了先发优势。
  在上游供应链,公司得到了全球性知名厂商的合作支持;在下游客户资源,公司
已与各行业头部客户建立了良性合作关系,且在部分细分行业逐步成为行业客户的标
配产品,一旦选用了公司产品,客户在硬件结构设计及软件算法调试方面都需进行专
项适配,故而形成较强的客户黏性。公司与各行业头部客户建立的良性合作关系也反
向推动公司产品的升级迭代,同时极大促进了公司对各细分行业的深度理解,进而定
义出更适合行业需求的产品。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采取以下
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奥比
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
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自上市后,实现了快速发展,过去的经营积累和经验储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
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
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
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和管控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
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订)》
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
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在严格执
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进一步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
及实施细则,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无法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黄源浩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前述承诺
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
及实施细则,且本人已作出的承诺无法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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