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8: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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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九月
                                         见证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信
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海润
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
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见证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
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昆
山市陆家镇华阳路 190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蔡浩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一)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有效证件以及网络投票数据等资料,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1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08,444,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93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见证意见
  经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1
项提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08,31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9%;
反对股数 119,2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弃权股
数 8,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32,485,39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4%;反对股数 119,27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57%;弃权股数 8,74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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