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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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
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准备会议
材料;
  (三)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 》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
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E互
动”收集投资者的咨询及建议等诉求,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
问题。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应当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
件及时查收,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四)股东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
     (五)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分析师等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
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
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式进行预约,待董事会秘书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
具体的接待安排。
  证券事务部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披露。
  (六)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者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回答并听
取相关建议。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
《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
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积极参加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报道,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事务部
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
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
会公司。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
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
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求其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积极支持配
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合规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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