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
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董事会授
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他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
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
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
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
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
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理层协同负责。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
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公司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
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
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
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
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
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
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
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
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
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
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
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
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舆情监测
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
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
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
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
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
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
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
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
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四条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
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
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
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六条 若公司处于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应当制定估
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同时,公司应当至少
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
完善。
长期破净情形期间,如公司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
平,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
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 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下发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