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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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至少任命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
      计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
      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
         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部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
       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
       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
       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
       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定期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委员会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即时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
     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
     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本条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
     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
       人员、法律顾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
       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章 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报告编制需进行指导和监督。年报编制前,审计委员会应
       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积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审计前着重评估年审工作计划的合理
       性,提醒关注重点问题;初审意见形成后应       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审计期间,可依需与审计机构召开没有公司管理层参与的
       非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应提交审
       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
       起,公司原《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动失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制度》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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