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7: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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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委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
序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
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本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
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
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
即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需于定期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
口头表决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
及录音录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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