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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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雪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一)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
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
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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