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迈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2 0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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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
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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