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5-34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4 人,代表股份 440,879,1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1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639 人,代表股份 25,576,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57,013,211 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9,522,792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 1,147,490,419 股。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
代表股份 273,743,5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84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39 人,代表股份 167,135,61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5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35
人,代表股份 24,727,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4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议。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律师张吕、金双圆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共审议 4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审议,议
案全部获表决通过。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872,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1884%;弃权 1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69,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0659%;反对 830,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83%;弃权 1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858%。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876,2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1856%;弃权 18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73,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0788%;反对 818,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86%;弃权 18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225%。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9,91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725%;弃权 1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616,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2474%;反对 760,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8%;弃权 19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789%。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8,503,0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0.4834%;弃权 2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200,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0.7098%;反对 2,131,0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23%;弃权 24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57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吕、金双圆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风华高科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